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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羅全家大小事,卻遭家人逼簽放棄遺產,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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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逼我放棄遺產
這樣合法嗎?


新北市美如問:
我單身,年約40歲,在金融企業擔任高階主管,因為母親重男輕女,常常對我說:「妳現在就簽放棄遺產,我一毛都不會留給你,全部留給妳弟弟,還有,妳最好把妳的房子過戶給姪女,反正妳也沒結婚沒小孩。」我心想:「媽媽的大小事都是我在張羅,生病也是我在照顧,弟弟什麼都漠不關己,為何可以不勞而獲?」我想問,母親說不留遺產給我,甚至逼我簽放棄遺產,這樣合法嗎?

簽署拋棄繼承類似文件有沒有效,這要看繼承人簽署文件的「時間點」而定。假設美如在「母親生前」簽了拋棄遺產繼承文件,那麼這是「無效的」,因為母親還在世,美如沒有繼承權,還沒有的權利無法拋棄。

美如若只是想讓母親心安,是可以在母親生前簽屬遺產拋棄繼承文件,這樣一來,美如不只可以讓母親不再叨念,而且可以在母親過世後跟弟弟一起繼承母親遺產。但如果美如是在「母親過世」後,才簽署拋棄遺產繼承,那美如就一毛錢都拿不到。

雖然母親的遺產要留給誰,母親當然有權自己決定,但卻無法剝奪子女受法律保障「應得的那一份」。以美如的母親為例,就算她預先立遺囑,聲明全部遺產都留給兒子,但這份遺囑完全不會影響到美如應得的那一份,也就是《民法》第1223條明定的「特留分」。

以一個虛擬數字來做試算,假設美如母親過世後,第一順位繼承人只有美如跟弟弟,原本美如可以跟弟弟平分母親財產,一人一半,母親卻在生前立下遺囑,希望把5千萬財產全部留給兒子,儘管如此,美如仍然可以分到1/4,也就是1,250萬元遺產。

另外,美如母親希望她把房子過戶給姪女,這樣的要求當然無效,但美如該想的是,自己單身,若不幸過世,她遺留的財產會由誰繼承?因為繼承權是有順位的,假如美如過世,弟弟仍建在,她的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會是弟弟,所以美如若不想遺產全部由弟弟繼承,就可以預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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