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自用住宅減稅賦

在台灣持有不動產只要能符合「自住」的要件,很多稅賦都能獲得減免,但可別以為不出租、非營業使用就能算「自住」,不同稅法的規定差異很大喔!
案例說明
文青最近要賣出持有不到2年的自住房屋,詢問代書後才知道,奢侈稅雖然規定符合「一生一屋」者,2年內出售自用住宅不須課稅,但要件是房屋必須在持有期間,沒有出租及營業使用,且戶籍一併遷入,而這又與房屋稅的「自用」原則不相同。究竟地價稅、房屋稅、奢侈稅等,申請自用住宅的條件有哪些差異?
長期以來政府制定不動產政策,多半傾向鼓勵買屋自住,因此不動產相關稅賦對於自住者都予以減免,從地價稅、房屋稅、奢侈稅等,乃至未來的不動產實價課稅,市場的共識都是,對長期持有不動產的自住屋主不僅不會加稅,甚至還把減稅納入未來修法的選項。
在台灣買屋自住,最大的好康就是「稅賦減免」,相關稅賦包括眾所皆知的房屋稅、地價稅、重購退稅外,與《所得稅法》相關的還包括購屋貸款利息扣除額,以及2011年剛實施的奢侈稅等,只是這幾項稅法的減免要件並不相同。
優惠1
自住房屋
稅率1.2%
房屋稅是不動產的持有稅,也就是持有期間一定要繳納的稅賦,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開徵,課稅期間是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由於房屋稅是按「目前使用狀況」課徵,若前一手屋主是做住家,接手的屋主就可自動延用住家用稅率;但若前任屋主是當成辦公室、事務所或診所使用,買方在接手後就要自己去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由於房屋稅採按「月」計算,住家稅率為1.2%,非住家非營業用與營業用稅率則調高到1.5∼5% 不等,差距並不小,買方要盡快更改,只要變更後當月起就能省稅。
優惠2
自住地價稅
千分之2
每年11 月1日至11 月30 日開徵地價稅,與房屋稅最大不同是,地價稅要「主動」申請且在開徵前40天前(9月22日) 前辦理完成,當年度就能省稅,地價稅的課徵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據《土地稅法》,地價稅的「基本稅率」是千分之10,超過累進起點的地價則以千分之15至千分之55的累進稅率課徵,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政府也開了一道大門,給予優惠稅率千分之2,與基本稅率足足差距4倍。
不過,申請自用的地價稅要件較嚴苛,除了無出租及營業用、還有面積限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設籍,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1處」為限。
對多屋族來說,若只能申請1間自用住宅,記得把握以下3原則:透天房屋優於公寓或大樓、市區優於郊區、地價高者優於地價低者,稅賦才能省得多。
◎ 更多精采內容請看Money錢2012年9月號第6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