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百人吸金3億元!涉詐欺罪,判22年徒刑
話術:IPO,即首次公開募股,上市櫃交易股票與新店捷運土地投資案
到底是投資還是詐騙,好友邀約的投資,到底是真的好康道相報還是讓人血本無歸的投資詐騙案,故事底下述說的是真的高收益投資還是包著糖衣的毒藥值得令人深思。
張先生成立投資公司,剛開始時邀請友人加入投資,再透過人拉人與舉辦說明會等方式,聲稱自己有特殊管道可免公開抽籤用承銷價「圈購」準上市櫃公司的股票(IPO,即首次公開募股,上市櫃交易股票),只要上市、櫃當天可立即售出,可獲取高額價差,並且每3個月發放獲利1次,可獲利30%以上,作為話術,
自102年起陸續向投資人吸金超過5億被害人高達百人,另外又以投資土地為由,同時期又詐得財務3億多元。張先生沒有賠償被害人,新北地院依詐欺罪,判張22年徒刑。
開始時要誘使投資人進入圈套,依約給付高額的分紅,讓投資人認為投資安全而且有高額獲利不斷的加碼投資,進而介紹、分享親朋好友一起參加投資案,透過人拉人一起投資,實際上並沒有投資股票,拿新會員的投資金付給舊會員當分紅,雪球越滾越大最後無法依約定給付紅利使投資人發現原來是一場騙局。
何謂詐欺罪?
法條 | 條文內容 | 刑責 |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41條 準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構成要件 | 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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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 追訴期間 |
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新北地院依照詐欺罪偵辦,整起案件的犯罪時間長達2年以上,因為危害社會秩序,且資金流向不明,加害人雖然承認犯罪但是最終沒有賠償被害人損失的財物,被判定為沒有悔意,於2016年7月遭判刑22年,其中4年得易科罰金146萬元;本案可上訴。
本文由財顧達人王永才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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