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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未達「這個」標準,面議罰鍰 3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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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為增進薪資透明化,避免雇主以薪資面議方式隱藏低薪資訊,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後,即針對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要求雇主應在徵才廣告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否則最高得處30萬元罰鍰。

 

新北市勞工局,職缺,薪資面議,4萬元,慣老闆

 

▲圖/翻攝自新北市政府官網

新北市勞工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有保全公司應徵保全員時,職缺資訊顯示「薪資面議」,但民眾詢問後發現日薪僅千元,換算月薪也才3萬多元,質疑保全公司未在徵才廣告上揭示薪資範圍,遂向勞工局提出檢舉。

經新北市勞工局調查發現,保全公司以月薪加計加班費後可達4萬元,認為薪資標示面議應無違法,但事實上就服法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其中並不含加班費。因此,保全公司不得將加班費納入計算,經扣除後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卻未於徵才廣告公告薪資範圍,仍屬違反就服法薪資揭示的行為。

新北市勞工局長陳瑞嘉提醒,職缺經常性薪資一旦有未達4萬元的可能,雇主就應該在徵才廣告上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的方式揭示薪資範圍,例如月薪2萬8,000元至3萬3,000元、月薪2萬8,000元或月薪2萬8,000元以上。

如果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工作報酬,則應列出每小時、每日或每件的金額,像是時薪160元、日薪1500元或論件計酬每件50元,並補充說明工時或工作天數等勞動條件,讓求職者能估算可得薪資範圍,落實薪資透明化並提升求職者面試效益。雇主如想要瞭解薪資揭示相關資訊,可上新北勞動雲-薪資揭示常見問答集(https://ilabor.ntpc.gov.tw/page/salary-disclosure-qa)查詢或向新北市勞工局詢問,電話:(02)2960-3456分機6355~6356。

 

本文載自SETN三立新聞網,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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