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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子賠錢沒報房地合一稅 結局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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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民眾賣房子即便賠售,也還是得申報房地合一稅,否則被國稅局查到,將吃上罰金。民眾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子,假若出售有獲利,持有期間在1年內出售,課徵房地合一稅45%稅率、持有1至2年內出售,則課徵35%稅率,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稅率為20%,自用住宅則有400萬元免稅額。

▲屋主賣房若賠錢,也得申報房地合一稅。(示意圖/台北市都發局提供)

不過,得留意,房地合一稅是即使虧損,也必須在期限內辦理申報,若未在期限內申報,根據《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可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A君在2016年3月以總價850萬元買房,且支付修繕費70萬元,並在2019年11月30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900萬元出售,A君自行計算後認為是虧損,所以未辦理申報。

但國稅局查獲,以A君未依規定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也就是2019年12月30日前申報,而處以3千元罰鍰。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不論盈虧,一定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逾期受罰。

本文載自SETN三立新聞網,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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